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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请闺蜜吃饭大连男子陪客醉酒后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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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女朋友请闺蜜吃饭,辽宁大连男子杨某自带两瓶白酒,陪客喝酒。谁知杨某酒后被送医抢救无效身亡。鉴定为急性心肌梗死。此后,杨某的亲属将其女友李某、参与宴请的尹某等人告上法院,索赔15万元。年3月法院终审判决:李某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

女子李某家住辽宁大连甘井子区。她和男子杨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女子尹某等人都是李某的闺蜜,与杨某不相识。

年10月13日中午,李某邀请尹某等人共同用餐,并希望杨某陪其朋友喝酒。当日18时许,李某将用餐的地址,即山东路蔡府专业酱骨店的定位发送给杨某。

当日18时30分许,杨某自带两瓶白酒到达山东路蔡府专业酱骨店。席间,杨某等三人共喝了将近两瓶白酒后,杨某出现恶心呕吐症状。之后,杨某又摔倒了,上半身及头磕了一下。

当日21时许,李某拨打了。当日21时15分许,大连市院前急救中心在山东路蔡府酱骨店接诊,朋友代诉“意识不清15分钟”,初步诊断急性酒精中毒。当日21时17分,杨某被救护车送医院。当日21时29分,医院急诊病志,记载病史为“1小时前饮白酒(约1斤)后出现头晕、意识不清、恶心、呕吐等”,急诊诊断为休克待查、急性心肌梗死?急性酒精中毒。

当日22时5分至当日23时45分,杨某在医院住院抢救,主要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其他诊断是心源性休克、心室颤动、低钾血症、肾功能不全等。当日23时45分,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是急性广泛前壁高侧壁心梗。

年11月13日,李某等人认为在抢救杨某时的表述有误,在医院进行更正,将急诊病志中“1小时前饮白酒(约1斤)后出现头晕、意识不清、恶心、呕吐等”,更正为“患者2小时前饮白酒约半斤,酒后出现恶心、呕吐,到院时神志清楚。”

杨某离异单身,但有个儿子。其父母和儿子将李某及尹某告上法院,索赔15万元。

甘井子区法院一审此案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某的死亡与过量饮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从院前急救病历和急诊病历记录看,杨某生前急性酒精中毒,据此,能够认定杨某生前存在过量饮酒的情况。从死亡记录看,杨某的死亡原因是急性广泛前壁高侧壁心梗,即杨某是因疾病死亡的。就现有证据看,不能认定杨某过量饮酒与其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不能认定过量饮酒导致杨某死亡。

但是,过量饮酒是否能引发或诱发急性广泛前壁高侧壁心梗,进而导致杨某的死亡,应当进一步证明。从杨某的发病过程看,杨某在饮酒前无不适症状,但在过量饮酒后出现恶心呕吐、头晕、意识不清等症状的,应当初步认定过量饮酒与急性广泛前壁高侧壁心梗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如果两被告认为过量饮酒不会诱发急性广泛前壁高侧壁心梗,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是,两被告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因此,应当认定过量饮酒与急性广泛前壁高侧壁心梗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

第二,同饮者之间具有相互提醒、劝阻过量饮酒的义务。联谊聚餐饮酒是人之常情。但是,在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会给自己或他人带来不安全的隐患,应当互相提醒、劝阻过量饮酒者予以防止。死者杨某生前与两被告等六人一起共同饮酒,对这一事实双方都无争议。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时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身体是否适宜饮酒和饮酒后可能会出现疾病导致于己不利的严重后果而进行有效的控制。但是,杨某仍过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其对自己饮酒导致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李某作为酒宴的组织者与召集人,尹某作为酒宴的参加人,在饮酒的过程中没有给予杨某2相应的劝诫、疏导,阻止其饮酒也是杨某死亡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李某赔偿5万元,尹某赔偿3万元。

李某、尹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她们认为,杨某患急性广泛前壁高侧壁心梗与其过量饮酒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无事实依据。原审判决认定同饮者之间具有相互提醒、劝阻过量饮酒的义务,她们认为该认定无法律依据。杨某生前与六人一起共同聚餐,六人均负有提醒、劝阻过量饮酒的义务,甚至聚餐时的酒店也应该负有提醒、劝阻过量饮酒的义务,都应成为本案当事人。

此外,尹某未饮酒,李某在一旁饮的是红酒,根本不存在与杨某共同饮酒的事实。

大连市中院二审时调取了李某与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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