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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男子酒后失足坠海身亡,家属索赔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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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酒醉后死亡,要追责的话应该找哪些人呢?

年7月在厦门酒醉后不慎淹死的叶某家人,就将叶某死亡的原因归结到了叶某落水的地方安全设施不够完善,一举将当地海洋局等多处管理机构告上法庭,你猜,她到底告没告赢?

年7月,已过而立之年的叶某和一群朋友来到厦门高崎渔港对面的一餐馆用餐,因为大家都很久没有见到,在酒足饭饱之后,叶某一群人又开了两瓶白酒,说是很久没见,喝也要喝得尽兴。

这次朋友之间的筵席一直持续到晚上十点半左右才结束,其他朋友要不打车直接离开,要不就找了代驾。但叶某因为家住得近,迷迷糊糊地他就想着去海边吹吹风,清醒清醒。有点酒醉的他于是来到渔港的“游艇专用停泊区”,想着坐在那边的护轮坎上,休息一下。

人在喝酒之后,血液循环会加快,身体会就会比较燥热,所以人会有意无意之间靠近有水的地方,同时在喝酒之后,人们的神经会被一定程度的麻痹,对自己身体的掌控力以及对危险的警觉性都会变得十分低。

叶某酒醉之后显而易见也属于这种状态,于是在不小心的情况下直接掉入海中,而且因为喝醉,即便是他本来会游泳,他的肢体也没办法做出自救行为。

第二天,下午当地警方就接到了报警电话,说是在渔港附近海上发现一具浮尸,确认了浮尸身份之后,警方立刻联系了死者的亲人,通过尸检,警方判定,死者为酒醉后溺水身亡。

因为死者为酒后溺水身亡,根据法律有以下四种情况,共同饮酒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强迫性劝酒

年5月,男子赵某应邀与朋友徐某、周某等人在饭店喝酒,在席间徐、周等人不停地对赵某劝酒,致使赵某因急性酒精中毒死亡。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判定赵某虽然被劝酒,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自行承担50%的责任;其余责任则由劝酒的共同饮酒人负责,最后法院依法判处徐某等人承担20%至5%不等的赔偿责任

第二、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比如对方已告知对酒过敏,或者已告知在之前有吃过于酒会发生不良反应的药物,你劝酒,最后导致对方犯病甚至死亡。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刚刚我们已经说过,在酒醉之后,酒醉者对自己的身体基本没有掌控权,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人在酒后会做出很多意想不到事情的原因。酒友如果没有将其平安送回家中,致使他一人回家遭遇不测,或者在护送他途中让其出现意外,酒友都是要负一定责任的。

年8月,一女孩在和男友外出聚餐之时,喝多了酒,之后,男友将其送护送回家,在途中,女孩情绪激动,自行穿过马路,遭遇车祸身亡。事后女孩家人将男友告上法庭,经过法院审判,主要责任在于女孩,男友只承担部分责任,最后判决男孩赔偿女孩父母1.8万余元。

第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我们大家都熟知的交通法则,如果在酒友喝醉之后,同桌人对于他醉酒开车回家的行为不加制止,导致车祸发生,酒友是需要负责的。

因此,在这个案件之中,与叶某同桌喝酒的其他人并未将已经酒醉的叶某安全护送到安全地方,而是任其一人在外闲逛,这种行为明显属于上面我说的第三种情况,于是叶某家人将同桌饮酒者告上了法庭,他们觉得如果不是这些朋友,叶某也不会醉酒坠海而亡。

在随后的审判中,法院认定同桌饮酒的人应当为叶某的死亡负起一定法律责任,于是最后判决其余人赔偿叶某家人共计27万余元。

他们从酒友这里获得赔款之后,就将目标对准了游艇专用停泊区”,他们觉得“游艇专用停泊区”的护栏并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正是因为这个超低的防护栏,才会导致叶某失足落水,叶家人一举将当时负责管理此处的多家机构告上法庭,并索要万余元赔偿。

经过调查,渔港虽然设有“禁止无关人员及未成年人进入港区”等警示标牌,但渔港作为一处公共场合,各家管理机构应当承担起管理责任,并应该对一些危险有预见性,最终法院判决管理机构一方对这次事件负40%责任,应当赔付一定金额,但因为叶某本身是责任最大的,叶家人要求赔偿的万并不合理,于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避风港管理处以及中心渔港公司赔偿叶某父母丧葬费等合计71万余元。

这场酒醉溺亡案件到此就告一段落。事发之后,避风港管理处就立刻在渔港北堤加装了活动式护栏。在提高护栏高度的同时,并增加多处危险提示牌,以免不幸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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