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酒精中毒,医院进行了输液治疗,随后他呼吸停止,死亡了……
医院告到法院,法院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因为尸检必须取出器官,家属拒绝尸检。随后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书:医院存在必然的联系,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建议责任75%。医院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死者并未进行尸检,无法确定死因,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随后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法院随后书函通知鉴定机构,对于院方提出的异议,提供专业性的意见。鉴定机构的意见是因为死者家属拒绝尸检,且尸检并非是医疗事故鉴定的必经程序,鉴定机构只有按照事实情况提供意见,是否采纳需由法院做出决定。最终法院采纳了鉴定机构的意见,医院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程序……
就本案案情来讲,死者治疗前并没有发现存在明显的疾患,只是酒精中毒而已,输液后随之死亡,其中一个医院没有按照临床诊治的相关规定进行治疗,或者用药不当,致使患者毙命,必然难辞其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至于责任方面,虽然死者治疗前并未发现明显的疾患,然而拒绝尸检,无法确认其真正的死因,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此过程中承担主要责任可以说是相对合理。
关于鉴定报告在法律上的意义,以往大部分案例都是起到无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因其专业性意见给法官提供了事实依据,然而鉴定报告并不是唯一的定案依据,所有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充分甄别后才能予以采纳。鉴定报告作为其中一种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一样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并不具有优先采用权或者必须采用权,只是提供法官参考的一种专业上的弥补意见,其它证据只要能够证明其意见存在瑕疵或者错误的情况下,同样也能够被采用,届时医疗事故鉴定也必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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