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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医嘱用药,保险公司可能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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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日,阿梅买了一份1年期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医疗。保险合同的条款第五条第七条责任免除中写明: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即一旦阿梅吃了未遵医嘱使用的药导致出险,保险公司有权不赔。年3月16日,阿梅因急性药物(奥沙西泮片)医院急诊并入院治疗,家属称,阿梅在3月16日凌晨1:00时左右自行口服“奥沙西泮片”约40片后入睡。阿梅自述她又既往糖尿病史16年;脑梗塞病史5年;抑郁症病史1月余,曾就诊“XXXX医院”,经住院治疗好转出院,平素口服“奥沙西泮片”等药物治疗。这次送医,医院住院治疗1天,期间共花费医疗费.53元,出院诊断为:1、急性药物(奥沙西泮片)中毒;2、抑郁症;3、2型糖尿病;4、脑梗死后遗症;5、双眼高度近视;6、右眼硅油眼。出院后阿梅向保险公司主张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阿梅有精神疾病、抑郁症发作自食药物,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据赔,后阿梅起诉至法院。请问,本案保险公司该赔吗?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阿梅大量吞食抗抑郁的药物,远超正常用量,现导致病危住院,不应属于意外行为。

法院最后支持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

1.保险合同成立,无异议。

2.奥沙西泮片的药物作用是治疗抑郁症,用量每次1至2片,每日3至4次,阿梅并非误食,因而拒绝理赔。

3.事发时阿梅自行服用奥沙西泮片约40片导致药物中毒住院治疗,阿梅作为成年人且对自己的行为有判断和认知(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服用过多可能导致药物中毒。

4.意外要求“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此时并不符合意外伤害范围,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理赔有风险,过量吞药请谨慎。

一旦被怀疑自杀,意外险可就不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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