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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复杂性醉酒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如何判罚

“我从小就没有父亲,现在我的母亲也没了,我成了孤儿了“,黑龙江大庆街头,47岁的刘女士因为劝架被驴友当街打死,从小与母亲相依为命的小玲,成了孤儿。

年,9月30日,刘女士与马某等人一起喝酒,过程中马某与一名女子发生争执,刘女士劝架后女子离开,之后马某与刘女士又发生了口角,争执之下,马某将刘女士按倒在路上用手机、水泥块敲打刘女士头部,有用挎包带勒刘女士颈部造成刘女士死亡。10月1日,马某被抓获,经过鉴定,马某为复杂性醉酒,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据调查,马某在年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刘女士被害时,马某还处在考察期内。检方认为,马某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姓名导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在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依法提起公诉。但两次开庭审判,马某都被鉴定为,作案时处于急性酒精中毒、复杂性醉酒状态中,综合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这个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复杂性醉酒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给大家普及一下。

复杂性醉酒介于普通醉酒与病理性醉酒之间的急性酒中毒产生与病理性醉酒类似的症状。有明显的意识障碍,出现激烈的精神运动性兴奋,易激惹并伴有狂暴行为,暴怒性激情,迁怒于他人,可酿成攻击、伤害事件。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认定分为两种

(1)生理性醉酒的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病理性醉酒的人,参照精神病人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认定

(1)犯罪时,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时,行为人因精神病造成辨认、控制能力减弱,但又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情形,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限定责任能力也叫“限制责任能力”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前者由于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正常,应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后果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故应根据其所犯罪行和犯罪情节、手段、后果等决定应当判处的刑罚。后者由于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或者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主观上没有罪过,尽管行为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但不是犯罪行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8条中关于对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处罚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该款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但应当理解为在一般情况下都应该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具体的量刑中如果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民愤很大,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如果被告人所犯罪行不是特别严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后果不是特别严重,应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也就是说,马某的这个鉴定结果可以让他在量刑中获得较大的宽容,这也是小玲不能接受的地方。目前法院通知小玲近期将第三次开庭,关于后续,我们会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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